
收到新公司录用通知后,果断辞去原有工作,不料新公司却突然反悔。劳动者因此蒙受的损失,谁来赔?
王女士曾任A公司安保主管,工作四年后,为寻求新的发展机会,她通过内推方式,向B公司应聘安保经理一职。历经多轮面试和筛选,王女士成功拿到录用通知书,通知书中写明了其被录用的工作岗位、入职时间及薪资报酬等。
随后,王女士向A公司提出离职。怎料,办完离职手续不久,B公司便通知取消对王女士的录用。理由是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存在隐瞒其任职经历的情况。这直接导致王女士既无法入职B公司,又失去了A公司的工作。
于是,王女士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其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。
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,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,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,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强制缔约。
然而,一旦进入实质性磋商阶段,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,都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,恪守注意义务,保护信赖利益。
本案中,B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录用通知书,足以使王女士产生将来与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信赖。
之后,B公司无正当理由便拒绝与王女士订立劳动合同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B公司主张,王女士提供的背景调查联系人隐瞒其任职经历,
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。由此,人民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过错程度、王女士离职时间、承诺的薪资标准、合理的待业期限等因素,酌情判决B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4.5万元。
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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